运城开发区拒不执行法院调解涉嫌挑动群众闹事
2003年,山西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开发区)为加快城市建设,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因修建机场大道,以及市政规划,征用了该区康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康乐公司)原有的部分土地及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并在安邑路以东、涑水街以北、纬四路以南的F06--4地块置换了43亩土地。
2010年5月18日,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与安邑办事处大市北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康乐公司43亩土地亦在被征范围之内)。(附件一)
为尽快落实这一项目,运城市人民政府以(2013)52号议定事项,对该土地作出专项研究决定(附件二)。
殊不知,2014年11月17日,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与康乐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附件三)却迟迟不予履行。
2018年7月19日,康乐公司向临汾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27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晋10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原告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乐俱乐部有限公司规划43亩商住用地,并办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手续,该土地原告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二、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剩余补偿款20万元。(附件四)
判决后,开发区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晋行终159号行政调解书中显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开发区管委会在涑水街东段北侧为俱乐部规划43亩商住用地,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43亩地合理出具规划条件。并于2020年6月1日前,为康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件五)
之后,开发区改土地商用为商住两用,并予以公示。(附件六)
2020年12月2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执135号,在执行局的主持下,甲方为康乐公司,乙方为开发区管委会,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附件七)。
该协议强调:
一、乙方(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与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局对接,尽快推进调解书所涉土地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的相关工作,争取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二、乙方(开发区管委会)承诺在上述第一项工作完成后,于2021年6月1日前,完成后续征地、供地工作,保证甲方顺利取得调解书确
认的土地,并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甲方;
三、如果乙方(开发区管委会)不能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应以所供土地基准地价为准,每亩88.9万元,共计43亩,总计3822.7万元,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利率计算从(2019)晋行终159号行政调解书确认的2020年6月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乙方在《和解协议》中,信誓旦旦地承诺“于2021年6月1日前,——保证甲方取得调解书确认的土地,并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甲方”。至今又2年多了,开发区管委会拒不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推进。甚至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置若罔闻,出尔反尔,我行我素。究竟有何猫腻?
一、原告按照法院判决依法依规有序执行 却欲哭无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它是国策,也是一级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不可抗力。征地一旦确定,必须执行。作为被征土地原所有人,只能无条件服从。
2010年5月18日,开发区管委会与盐湖区安邑办大市北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涉案土地亦在被征范围之内。
2021年1月29日公示期满,无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管委会也付清了大部分土地、青苗等补偿款。
2019年,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带资规局长及相关人员和村委干部,对该43亩土地进行了丈量、放线、下灰线、钉桩。原土地所有的市北村委从未阻挡、干扰,村民再无任何在涉案的土地上劳作。并交付给康乐公司占用、使用。期间,康乐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填埋了地里的坑坑凹凹,运走大量的建筑和生活垃圾,专门雇佣人员实地看护。
目前,原告康乐公司虽然一二审胜诉,但所征的43亩土地,由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不作为、懒作为、滥作为,仍登记在村集体名下。导致部分土地款未予付清,使土地征用程序还未完结。
二、被告罔顾法律 我行我素 出尔反尔 一意孤行
公示期满后,时至今日,本约定的事项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仍未履行。无奈,康乐公司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殊不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级政府、副厅级建制却一反常态,又提出和解方案。即:拒绝土地置换,而改为分期给付现金。理由是:土地征收难,办理不动产权证无法落实。并提出以低于市场土地价五分之一的所谓88.9万/亩土地基准价。以不担当,不作为的方式,对抗法院执行,唬弄申请人。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习总书记再三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懈怠、推诿。不料。开发区管委会却以征地难无法办证为由,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理由是:此地块不属于管委会管辖的土地范围内,管委会无征用权。又说什么“土地征收难,办理不动产权证无法落实”等。这岂不是天大笑话?
一是,既然不属于本辖区土地,开发区管委会有什么资格去征用土地?如果不是自己的,不会成为自己的,为何拿不是自己或不可能是自己的东西而去付给别人?这不是骗人又是什么?二是,一、二审法院审理以及多次的和解承诺,是空送人情、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三是,无法征到的地,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承诺?为何周边的土地都由开发区管委会出面征用、置换或拍卖,单涉案土地就无法征用?这不是典型的不作为、懒作为、滥作为、不担当吗?
三、被告滥用职权 公权“碰瓷“威逼原告就范
就在执行法院寻求和解时,开发区管委会(乙方)再次毁约赖账,又提出以不给土地、改给地款。
同时,开发区管委会又涉嫌滥用职权,派下属的资规局执法大队,向康乐公司(甲方)下达了限期整改和接受询问调查通知。
其理由是,航拍显示,涉案土地上放置了一活动房,上面写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地块仍登记为集体土地,令康乐公司限期搬走房屋,撤离场地。此行政行为更令人贻笑大方!
其一,令康乐公司整改,还未接受调查,谈何整改?其二,五年前,开发区管委会将该涉案土地交付给康乐公司时,为看护而临时放置,地已交付,岂有不看护之理?其三,当初,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允许放置活动房,有执法记录为证,难道再次执法者都不去查询?其四,房上的字样是康乐公司租用其他公司活动房上原有的字样。其五,这块地只所以现还登记在集体名下,是因为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而形成的,责任并不在康乐公司。其六,山西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在2021年6月1日,将此块地归康乐公司使用,开发区管委会也承诺办。两年前就应该为康乐公司发证而不发,对此,资规局执的什么法?让康乐公司如何改?又改什么?
奇怪的是,活动房是五年前放置的,航拍五年前就有,为何偏偏此时让搬走?这是鸡蛋里挑骨头?还是学街头上的泼皮无赖在汽车边“碰瓷”一样,想讹几个钱?用公权“碰瓷”?
更有甚者,就在执行法院出面调解之时,运城市安邑办事处竟然给被征用土地的大市北村委会出证明:康乐公司的40亩地,属大市北村全体村民所有。
这是想干什么?不是由政府出面涉嫌挑动部分村民闹事?
安定团结是我党的政治任务,维稳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发区管委会抑或是安邑办事处,不顾运城的大好形势,唆使一些村民以该地块未予征用为由,强行占用该土地进行摆摊、设点、拉横幅。
这是究竟谁是幕后策划?组织者又是谁?这分明是用“文革”的方式,教唆群众向政府发难,向山西省法院示威,威逼康乐公司就范。这是严重的违法行径!
当康乐公司出面阻挡、理论之时,言明持有生效法律文书,有开发区管委会的承诺和解协议,而且正在等待登记办证时,村民不听不理,一味让康乐公司找管委会。更可怕的是,开发区管委会某些人曾放话扬言,如若不和解,就报纪检委去查康乐公司的问题。这不又是拉大旗作虎皮,吓唬百姓?纪检委难道是你们的家丁护院?还是管委会的保镖打手?
四、临汾中院依法公正判决 执行局却涉嫌腐败、渎职、滥作为
2023年5月18日,原告康乐公司对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三番五次出尔反尔、口是心非的态度不满,遂向临汾中级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3年8月9日,康乐公司收到临汾市中院执行局某执行员用微信转发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的"执行和解方案”后,2023年8月13日,康乐公司针对"方案"存有不同意见,专程到临汾中院执行局交涉。没想到,某执行员对康乐公司的不同意见和解释,根本听不进去。反而义正词严地恐吓康乐公司的人:"这个案子人家管委会准备在纪检委立案调查你们呀……“
康乐公司的人十分纳闷:10年前,康乐公司为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拆迁修路,把一块垃圾成堆,杂草丛生,非常偏僻的地段整理的干干净净。同时,政府就置换土地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又派政府直属的各职能部门现场勘查、丈量,正式交给我们接收管理。不料,后来不知为什么开发区一反常态。土地置换后,却不给我们办理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要错,也是开发区错。
为办土地手续,我们跑断腿,磨破嘴,一年拖一年,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于2018年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维权起诉。使我们欣慰的是,临汾中院依法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并责令被告开发区30日内,为我们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这一系列行为,我们不知错在哪里?又何谈违法?
2023年9月28号,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康乐公司再次到临汾中院执行局见到某执行员,她又说,现在执行这么难,人家(指管委会)三年时间分期分批给你们钱,你们都不同意,那这案我也没办法执行了,只好节后给你们下裁定书结案,你们准备重新起诉吧!
从某执行员这番话,据分析,这或许是某局长、某院长的授意或“圣旨”,否则她不敢口吐狂言,这无疑又把临汾中院某些人牵扯进来了。细看该院当初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理人情无懈可击,是一份难得的优秀公文。
但是,判决甫出,况且省高院也做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也无法收回。对于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来说,他们又不愿意认可,又不能认可。与原告谈,无疑是与虎谋皮、无力回天,只能是跑关系、找靠山,于是想在赔钱上做文章。在执行局方面突破。
按法律规定,执行局本应不折不扣地执行本院的判决和省高院的意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有人欲鹊巢鸠占,于是腐败就产生了。
人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
无论运城开发区多次出尔反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并涉嫌唆使群众威逼政府和法院,在原告的土地上摆摊设点、拉横幅,还是临汾中院执行局某执行员欲下裁定结案也好。人们无疑感到背后有莫名的不正当交易。
最高院一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某执行员作为临汾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本应该维护本院公正公平的判决,怎么突然一屁股坐到了对方的一边?过去社会曾流传“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尽管此言差矣,但社会上仍有这种现象。
百度百科显示,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副厅级建制,曾按照“五基地一中心一集聚”,即汽车装备制造、铜基新材料、绿色建材、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基地和国家级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现代商贸物流集聚区的发展定位,打造引领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龙头。
国家把开发区配置到如此高规格的级别,他们本应肩负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使命和担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没想到,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律和事实面前,竟然丧失道德与法律的底线,严重渎职,出尔反尔,玩弄法律,并涉嫌唆使群众威逼政府与法院,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径。
今年8月28日,在20届中纪委常委会举行的第六次集体学习,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今年中纪委聚焦的主题。
李希书记强调:“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推动解决经济社会问题背后潜藏的为政不勤、为政不公、为政不廉等现象,以一体推进‘三不腐’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障护航”。
纪委监委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督单位,如果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如果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和腐败问题必须严惩不贷。
综上所述,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三番五次出尔反尔,拉关系,找靠山,“为政不勤,为政不公,为政不廉”,必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除恶者必察其本,理疾者必绝其源。恳请山西省纪检委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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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GRJir1T2trVzB8BwKTQ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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